华扬稳步发展成为济南石化临沂代理销售商,并与大连石化、濮阳石化等全国各大石化,以及韩国、日本、台湾、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生产企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常年经营各种PP、HDPE、LDPE、LLDPE等各种塑料原料。

1. 标的公司
1.1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
1.1.1 基本信息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727X5
2) 法定代表人:徐博
3) 经营状态:开业
4) 成立日期:1997-01-13
5) 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6) 注册资本:5,000万(元)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 行政区划:山东省临沂市
9) 电话号码:0539-6018589
10) 登记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最后年检年度:2015年
12)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13) 所在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东纵路
14) 经营范围:销售: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农副产品(不含粮油)、纸张、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仓库租赁、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资质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2 股东信息
1) 徐博:认缴出资3,350万元 实缴出资3,350万元
2) 金美霞:认缴出资1,650万元 实缴出资1,650万元
1.1.3 主要人员
1)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博
2) 监事:金美霞
1.1.4 主营业务
1.1.5 对外投资
1.1.5.1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葛涛
2) 成立时间:2010-12-27
3)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4) 华扬:认缴出资500万元 实缴出资500万元
5) 主要业务:货币金融服务
6)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1.1.5.2 临沂华派克塑料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金美玲
2) 成立时间:2005-06-20
3)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4) 华扬:认缴出资300万美元 实物出资300万美元
5) 主要业务: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6) 经营状态:吊销企业
1.1.6 知识产权
序号 网址 网站名称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登记批准日期
1 www.chinahuayang.com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 鲁ICP备14024853号-1 2014-11-05
1.1.7 风险信息
1.1.7.1 裁判文书
序号 判决时间 身份 判决结果
1 2017-02-21 被执行人 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终结(2016)京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 2017-02-08 被执行人 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5637.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 2016-08-11 被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4 2016-08-11 被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5 2016-03-21 被告 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损失赔偿款十一万五千九百八十三美元;
二、被告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一万五千九百八十三美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三十七元,由被告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 2015-04-24 被告 佰利资源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准许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n案件受理费15981元,减半收取799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0.50元,由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7 2015-04-24 被告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佰利资源有限公司(BRILLIANCERESOURCESCOMPANYLIMITED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3元,减半收取73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6.50元,由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8 2015-04-24 被告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佰利资源有限公司(BRILLIANCERESOURCESCOMPANYLIMITED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1元,减半收取799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0.50元,由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9 2015-04-24 被告 佰利资源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3元,减半收取73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6.50元,由原告佰利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1.1.7.2 法院公告
序号 发布时间 公告类型 公告内容
1 2016-06-25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博、金美霞:本院受理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诉你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5)青金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 2016-02-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博、金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诉你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1.1.7.3 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
1 2018-01-30 (2018)鲁13执85号 208559664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7-09-23 (2017)鲁1392执438号 10719437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7-08-03 (2017)鲁13执153号 42628600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7-05-22 (2017)鲁07执144号 48500000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6-08-16 (2016)鲁13执221号 40058424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1.1.7.4 股权出质
序号 登记日期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状态
1 2015-05-05 371331201504300001 徐博 临沂市经济区经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
2 2015-05-05 371331201505050002 金美霞 临沂市经济区经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
1.1.7.5 动产抵押
登记信息
登记编号 0539-2016-035 登记时间 2016-06-16
登记机关 371331 被担保债权数额 15000万元
被担保债权种类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2016年06月13日至2021年06月13日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备注 –
抵押权人概况
抵押权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抵押权人证照/证件类型 11
证件/证照号码 91371300553365210W
被担保债权概况
种类 1 数额 15000
债务履行期限 2016年06月13日-2021年06月13日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备注 –
1.2 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
1.2.1 基本信息
1) 注册号:91371300660155948E
2) 法定代表人:徐明珍
3) 经营状态:开业
4) 成立日期:2007-03-14
5) 营业期限:长期有效
6) 注册资本:5,000万(元)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 行政区划:山东省临沂市
9) 电话号码:0539-6018511
10) 登记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12) 所在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东纵路
13)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站(场)经营(仓储保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仓库租赁、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2 股东信息
1) 徐明珍:认缴出资3,750万元 实缴出资3,750万元
2) 张浩彬:认缴出资1,250万元 实缴出资1,250万元
1.2.3 主要人员
1)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明珍
2) 监事:张浩彬
1.2.4 主营业务
华派克是一家专业从事仓储运输、供应链管理、金融物流、保税仓库和进出口流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300亩;现已建成高标准仓库10万平方米,并设有1万平米公用型保税库,现有员工120余人,整合社会车辆500余辆,主要为鲁南苏北地区提供仓储、运输等的分拨服务。现已建成覆盖山东省、江苏省的分拨网络,在鲁南苏北地区,配送网点已达乡镇。
1.2.5 对外投资
无。
1.2.6 知识产权
1.2.6.1 商标
商标 商标名 状态 申请时间 注册号 类别
乌龟网 商标无效 2014-05-27 14769665 广告销售
乌龟物流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2014-03-10 14144076 运输贮藏
华派克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2013-08-05 13031172 广告销售
1.2.6.2 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版本号 分类号 登记批准日期
1 华派克物流控货系统 2013SR038067 V1.0 30208-5700 2013-04-26
2 华派克商品出入库管理系统 2013SR038084 V1.0 30202-5700 2013-04-26
3 华派克订单信息管理系统 2013SR038074 V1.0 30202-5700 2013-04-26
4 华派克采购管理系统 2013SR038082 V1.0 30202-5700 2013-04-26
5 华派克电子现货交易平台系统 2013SR038071 V1.0 30202-5700 2013-04-26
1.2.6.3 资质认证
序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备注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415Q20289R2S 2015-03-11 认证范围: 普通货物的配送、运输及仓储管理和服务(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范围)
认证依据: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认证标识: CNAS
2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GR201337000132 2013 山东省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0412Q20175R1S 2012-03-12 认证范围: 普通货物的配送、运输及仓储管理和服务
认证依据: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认证标识: CNAS
1.2.7 风险信息
1.2.7.1 裁判文书
序号 判决时间 身份 判决结果
1 2016-08-11 被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 2016-08-11 被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3 2015-11-17 被执行人 鲁南技师学院、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4 2015-11-17 被执行人 鲁南技师学院与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5 2015-07-03 被告 刘瑞福与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矫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矫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瑞福支付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瑞福的其他诉讼请求。\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矫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5-07-03 被告 矫秀田与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矫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矫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矫秀田支付劳务费4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矫秀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矫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5-06-26 被申请人 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鲁南技师学院、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驳回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8 2014-10-28 被告 王友涛与鲁南技师学院、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鲁南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友涛损失1864140元。
二、驳回原告王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3元,由原告王友涛负担894元,由被告鲁南技师学院负担21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4-08-18 上诉人 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鲁南技师学院、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变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损失7462512.89元’为’鲁南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损失347012.89元’。
二、驳回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评估费4000元,共计75540元,由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52元,由鲁南技师学院负担74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40元,由上诉人鲁南技师学院负担2953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建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58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7.2 法院公告
序号 发布时间 公告类型 公告内容
1 2016-06-25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博、金美霞:本院受理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353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诉你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5)青金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 2016-02-0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博、金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诉你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四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1.2.7.3 被执行人信息
序号 立案时间 案号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
1 2018-01-30 (2018)鲁13执85号 208559664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7-09-23 (2017)鲁1392执438号 10719437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7-08-03 (2017)鲁13执153号 42628600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7-05-22 (2017)鲁07执144号 48500000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6-08-16 (2016)鲁13执221号 40058424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债权债务
2.1 债权
2.2 债务
债务总计:6.85亿元,其中,华扬5.9亿元、华派克0.95亿元。
3. 总体思路
由于国内外市场突变和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华扬和华派克作为债务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全部债务,已经达到破产界限。
作为中国最大的进口塑料原料经销商之一,华扬2014年销售塑料原料55万吨、单边销售额60亿元,与多家国际化工巨头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拥有遍布全国的塑料原料下游客户和经销网络,在国内外塑料原料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华派克建有鲁西南地区硬件设施最好、服务最完善的物流园区,公司成功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先后获得国家AAAA级物流企业、全国通用仓储企业五十强第三十一位、中国物流园区五十强、中国物流百强品牌企业、山东省五星级物流园区、山东省物流与采购综合实力五十强、山东省服务名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等荣誉称号,现已与海尔集团、海信集团、美的集团、康佳集团、可口可乐、东风本田、鲁花集团等数十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密切的业务合作。
因此,华扬和华派克虽然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鉴于其在行业内拥有的领先地位和丰富广泛的海内外上下游客户资源,属于具备较高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仍有挽救的价值和重整的可行性。现计划对华扬和华派克进行破产重整,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这两家产业资源丰富、专业领域经营能力突出的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企业走向衰败并不是因为自身的缺陷,而是源于竞争对手的施压或市场震荡等不可控因素。企业破产必然是进入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破产清算标的只是企业现存的资产,将对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通过这次破产重整,将为华扬和华派克提供重新创造市场价值的发展机遇,把企业带回正常经营轨道,大大降低债权人的损失,防范破产带来的社会风险,实现最有利于市场运行发展的多赢结果。
4. 破产重整过程和咨询服务内容
4.1 前期准备阶段
4.1.1 尽职调查
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发现华扬和华派克已经存在及潜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方案,规避风险,保护债权人和投资方的利益。
1) 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调查应按照机器设备、房屋、办公设备、土地、存货、投资权益等项目分类调查。
2) 债务人应收账款的调查
对债务人应收账款总额、债务人数量和相应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3) 债务人对外债务的调查
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对政府的债务、对一般债权人的债务、对职工的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或有负债等事项。
4) 债务人濒临破产成因调查
公司最初成立的时间、背景、当时的股东状况、股权变更情况、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对外欠债的原因、对外借款或投资损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借款或投资形成的时间及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造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进行分析。
5) 债务人股权结构调查
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情况及验资情况;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企业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股东的股权有无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6) 债务人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调查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接到的通知或产生的诉讼情况;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等。
7) 债务人员工状况调查
企业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工资以及职务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不在岗(包括下岗、内退、退养、劳务、培训、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及劳动合同样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的情况;企业职工工伤及职工职业病情况以及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包括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灯情况,还应分别统计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总数、欠缴的时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比例、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总额;职工安置补偿费用情况,包括职工身份认定依据及人数、安置费总额及测算办法依据等。
8) 出资人情况调查
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企业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股东的股权有无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
在以上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破产重整尽职调查报告,全面反映债务人的现状,并对债务人的债券债务情况、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状况、经营状况及濒临破产的原因、股权结构、职工状况及安置预案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企业的重整价值,充分论述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2 财务审计(含资产评估)
因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对华扬和华派克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对被其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4.1.3 补充完善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从合法合规的专业角度,督促华扬和华派克补充完善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各种资料文件,规范企业的在法务和财务方面的各种资料文件,助推破产重整能够顺利完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4.1.4 重整计划草案
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即有关复兴华扬和华派克公司、并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 债权分类
3) 债权调整方案
4) 债权受偿方案
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4.1.5 破产重整申请材料
协同准备并完成,华扬和华派克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 重整申请书;
2) 企业主体资格;
3) 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 企业职工情况;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6) 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9) 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10)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
11) 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12) 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3)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 初步的重整计划及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16) 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4.2 破产重整阶段
4.2.1 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
由华扬和华派克作为债权人,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全部债务为由,向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依法提交重整申请书等法定文件和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4.2.2 法院审查裁定,启动重整程序
1) 法院审查是否具有重整价值;
2) 裁定重整,公告并指定管理人。
4.2.3 重整期间(法院审理期间)
1) 管理人全面接管或管理人监督自行管理
2) 管理人开展招募战略投资人工作
(指定招募方案,协商谈判,沟通政府政策,签订协议)
3)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抵押权暂停行使,暂停诉讼纠纷,解除查封抵押财产,严禁个别清偿)
4) 管理人履行其他职权
(调查公示职工债权,调查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以及无效的行为,制定财产管理方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核查管理人登记的债权,表决财产管理方案,监督管理人履行职权)
6)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7)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第87条处理。)
(《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8)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2.4 法院裁定重整期间终止并公告
4.2.5 企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1) 变更股东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2) 新的公司全面执行重整计划;
3) 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监督义务;
4) 新的公司如果不能全面充分执行计划,法院可宣告其破产清算,并且不能逆转。
(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4.2.6 企业恢复自主经营法人资格
